加拿大交通部12月17日公布保護飛機乘客權益的規定草案,對發生飛機延誤,航班取消或行李丟失等情況時,航空公司應如何賠償乘客做出了規定。加拿大公眾在接下來的兩個月裡可以對草案發表意見,最後定稿需由聯邦政府內閣批准。
加拿大交通部建議飛機乘客權利草案內容如下:
要求航空公司通過電子郵件、手機短訊或其他方式,對航班延誤或取消提供明確訊息。
以下賠償標準只針對大型航空公司,專飛北方和偏遠地區的小公司有另外的賠償標準。
新規定將適用於所有進出加拿大的航班和國內航班。
(1)航班延誤或取消的賠償,根據具體情況而定。
3――6小時延誤,賠償$400加元
6――9小時延誤,賠償$700加元
超過9小時延誤,賠償$1,000加元
對航班延誤乘客的待遇標準,包括食品、飲料以及使用電子通訊設備。
(2)因飛機票超賣而被拒登機的賠償:
延遲到達6小時以下,賠償$900加元
延遲到達6–9小時,賠償$ $1,800加元
延遲到達9小時以上,賠償$2,400加元
行李遺失或損壞,最高賠償可達2,100加元
(3)停機坪延誤賠償:
對於最多3小時的延誤,航空公司必須提供可使用的洗手間、適當的通風、食品、飲料和使用電子通訊設備
超過3小時,飛機必須返回登機口
備注:因技術故障引起的航班延誤或取消不在賠償範圍。